(2017)闽04民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裴亚芹、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亚芹,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终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裴亚芹,女,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111号3楼。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建行10层。负责人:王波,总经理。上诉人裴亚芹与被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裴亚芹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裴亚芹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5)梅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裁定;2.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直接改判支持裴亚芹的原审诉请;3.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裴亚芹在2005年12月29日向一审法院起诉二上诉人,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梅列公安分局处理。2014年5月12日,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对黄建政涉嫌伪造公章诈骗一案做出了不立案处理。在这种条件下,裴亚芹2015年6月5日再次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再次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驳回裴亚芹的起诉,实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2.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并不存在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向其移送王波涉嫌伪造、变造公文、印章一案材料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向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移送王波涉嫌伪造、变造公文、印章一案,实属虚构,如果存在,为何王波一案至今十年之久仍未结案,一审法院没有陈述清楚;3.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承担王波涉嫌伪造、变造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公司法人印章非法成立三明分公司的证据。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分公司未作答辩。裴亚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分公司立即偿还裴亚芹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利息249216元(该利息暂计至2015年5月5日,此后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一审法院认为,2005年12月29日,裴亚芹依据本案借条对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王波伪造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非法成立三明分公司为由,向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报案。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以王波涉嫌伪造、变造公文、印章罪并已立案侦查为由,于2006年1月9日致函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06年6月19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向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调查核实,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对本案借条中的黄建政涉嫌诈骗犯罪问题也进行了刑事侦查,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后将王波涉嫌伪造、变造公文、印章一案移送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一并侦办,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于2014年5月12日对黄建政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了不立案处理,但一审法院据以移送的王波涉嫌伪造、变造公文、印章一案目前仍未侦查终结,裴亚芹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裴亚芹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裴亚芹持有一份《借条》,载明:“兹有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分公司因无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特向裴亚芹借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正。月息1.1%,2004年5月30日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单位: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分公司(并有加盖该公司印章)三明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黄建政2003年8月30日”。裴亚芹于2005年12月29日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审理期间,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发函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称,已于2006年1月9日对王波涉嫌伪造、变造公文、印章一案进行立案侦查,2006年8月3日,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遂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2014年5月12日,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审查认为黄建政的行为不构成诈骗,决定不予立案。2017年6月13日,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函复本院称,王波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仍然在侦。本院认为,裴亚芹依据《借条》主张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分公司和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承担还款责任,但作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分公司负责人的王波因为涉嫌伪造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成立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分公司而被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裴亚芹于2005年12月29日的起诉由一审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又提起本案诉讼,因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故裴亚芹的起诉不符合条件。综上,裴亚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朝生审 判 员 吴XX代理审判员 谢明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