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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1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榆社县农业引进项目领导组办公室与被告孟明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社县农业引进项目领导组办公室,孟明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362号原告:榆社县农业引进项目领导组办公室,住所地榆社县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游跃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平,男,榆社县人。被告:孟明清,男,榆社县人。原告榆社县农业引进项目领导组办公室与被告孟明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榆社县农业引进项目领导组办公室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社县农业引进项目领导组办公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社县农业引进项目领导组办公室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郑兆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