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伯奇与王兴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伯奇,王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185号申请执行人:刘伯奇,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大连禧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橄榄城K栋3单元6楼4号。被执行人:王兴海,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人水果批发业主,住哈尔滨市哈达跃兴街林机所小区4号楼1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刘伯奇申请执行王兴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黑0104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王兴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兴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王兴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