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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海南冀春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刚,海南冀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刚。被执行人:海南冀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吉峰。申请执行人李志刚与被执行人海南冀春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16)琼0106执恢44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南冀春置业有限公司在海南恒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3%股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股权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海南冀春置业有限公司在海南恒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3%股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一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