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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罗贵金与邱世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贵金,邱世军,重庆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3011号原告:罗贵金,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金伟,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邱世军,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第三人:重庆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罗贵金。原告罗贵金与被告邱世军、第三人重庆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罗贵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贵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贵金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原告罗贵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盛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