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罗贵金与邱世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贵金,邱世军,重庆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3011号原告:罗贵金,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金伟,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邱世军,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第三人:重庆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罗贵金。原告罗贵金与被告邱世军、第三人重庆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罗贵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贵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贵金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原告罗贵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盛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