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徐飞勇与刘某、刘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勇,刘某,刘霖,浠水县中通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223号原告徐飞勇,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张远平,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刘某,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被告刘霖,男,199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刘霖之父。被告浠水县中通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勤,经理。原告徐飞勇与被告刘某、刘霖、浠水县中通速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飞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刘霖、浠水县中通速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飞勇撤诉。本案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徐飞勇负担。审判员 :徐世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 吴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