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748号原告:郑某某,男。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办主任。本院在审理郑某某诉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建惠担。代理审判员 付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