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贾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230号原告:江苏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将军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吴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玉,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伟,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江苏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