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0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李子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李子福,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负责人陈孟波,行长。被执行人李子福,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健,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子福、李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民初47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健银行账户存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6)津0116民初47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