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498号原告:陆某某,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府西街**号。被告:赵某某,男,1983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嵋阳镇嵋阳村*组。被告:王某某,女,197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临猗县猗氏镇崇相西村*组。原告陆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陆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宝生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许 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