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432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利影与刘伟、阜阳市石丰建材有限公司、薛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阜阳市石丰建材有限公司,薛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325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利影,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亮,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伟,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公司经理,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申请人:阜阳市石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薛俊,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锋,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利影诉被申请人刘伟、阜阳市石丰建材有限公司、薛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州民一初字第04325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被申请人薛俊名下位于阜阳市粮油公寓401室房屋一套(产权号:20130230**)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5)州民一初字第043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查封被申请人阜阳市石丰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土地位于阜阳市颍泉区循环工业园区68号,土地证号:阜泉国用(2010)字第A11001**号)。被申请人张利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利影已经撤回起诉,所以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薛俊名下位于阜阳市粮油公寓401室房屋一套(产权号:20130230**)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阜阳市石丰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土地位于阜阳市颍泉区循环工业园区68号,土地证号:阜泉国用(2010)字第A11001**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 敏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樊长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