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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范利花申请张国有执行划拨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利花,姚乐乐,张国有,姜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1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利花,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卓资县卓资山镇,农民。申请执行人姚乐乐,女,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卓资县卓资山镇,市民。委托代理人范利花,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卓资县卓资山镇,农民,系申请人姚乐乐母亲。被执行人张国有,男,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市民。被执行人姜雪峰,男,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教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21民初3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国有已将其在卓资县拆迁办的房屋回购款汇至你单位的账户中,账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国有汇至察右后期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账户中的房屋回购款(卓资县拆迁办回购卓资县卓资山镇嘉和花园的房屋)8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永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