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黔052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陈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某某2017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2执171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云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