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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黔052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陈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某某2017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2执171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云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