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金某某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21刑初123号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李某,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绥中县支行会计科票据清算员,案发前住建设银行绥中支行家属楼。因本案于2017年1月31日被抓获,同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辩护人:常秀英,系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志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常秀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3年12月份至1994年12月份,被告人金某某利用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绥中县支行会计科票据清算员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在本行开户的多个单位的资金,用于赌博、个人经营等,并采取硬记账、串户记账、空中飞等手段对相关账目加以掩盖,造成绥中县自来水公司账户短款人民币231,400.00元,绥中县交通局账户短款人民币143,923.27元,绥中县矿业建材公司账户短款人民币50,000.00元。1994年12月30日,被告人金某某潜逃。1996年9月28日,建设银行绥中支行共赔偿上述单位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425,323.2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书证挪用自来水公司、交通局款项账单凭证,绥中县自来水公司、交通局、矿业建材公司、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小盘岭金矿账户涉案资金动向情况说明,建行绥中支行涉案资金损失赔偿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执行。)二、被告人金某某退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绥中县支行人民币425,323.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王 游审 判 员 李云涛人民陪审员 王 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