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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宿振军与被告大三家农业技术服务站淑梅菜籽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振军,大三家农业技术服务站淑梅菜籽站

案由

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817号原告:宿振军,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西官营镇。被告:大三家农业技术服务站淑梅菜籽站,住所地大三家镇。原告宿振军与被告大三家农业技术服务站淑梅菜籽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宿振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振军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振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宿振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