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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崔吉贪污、受贿、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760号罪犯崔吉,男,1964年1月8日生于吉林省延吉市人,朝鲜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1)松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崔吉犯贪污、受贿、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崔吉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履行财产刑1.5万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吉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