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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游某某、王某某、游某、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游某某,何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3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被执行人游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游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2民初9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查询,被执行人何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40580.21元,现已扣划。查询其他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22民初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就未执行标的额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黎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