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1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季伟莉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伟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511民初1320号原告季伟莉,女,汉族,1972年12月3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榕江路4号(金华大厦)1301-1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82042431F。负责人郭春。委托代理人林松冰,系该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原告季伟莉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莉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赔偿事故期间原告垫付了各项检查费用共3645.8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季伟莉保险赔偿金3445元,该款于2017年6月26日前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付还原告季伟莉。二、原告季伟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季伟莉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莉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