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205杨延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延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92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延杰,男,1999年4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暂住常州市武进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5月25日被取保候审,6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常经检诉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延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玉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延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6日3时许,被告人杨延杰翻墙进入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朝阳村委十房村被害人黄某家中,窃得软中华香烟4包、硬中华香烟2包,共计价值人民币3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延杰暂住地查获硬中华香烟1包,现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归案后,被告人杨延杰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延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香烟照片;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芙蓉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黄某的陈述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延杰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延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延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延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的硬中华香烟1包,由暂扣机关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杨延杰退赔赃款人民币2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晋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徐 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