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堃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堃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332号申请人: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长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蒋伟。委托代理人:刘海英、吴文江,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云南堃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址:昆明市人民中路39号银顺广场(傲城)21层。法定代表人:张进瓶。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堃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云南宏业基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堃驰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30918元的财产,申请人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并交付了101546元的现金补充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堃驰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30918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云南堃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