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盖克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盖克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703号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乌海市乌达区先锋西街2-1,企业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都基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秀英,女,汉族,1961年1月6日出生,系乌海市华丰物业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现住乌海市乌达区新达街六街坊新达佳苑29号楼4单元,601室,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淑萍,女,汉族,1967年1月26日出生,系乌海市华丰物业有限公司主管,住乌海市乌达区沟北路一街坊21号楼4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盖克廷,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现住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盖克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25元)。审判员 吴俊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