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6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望谟县平安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与吴昌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谟县平安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吴昌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6民初453号原告:望谟县平安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公司住所地: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商业街174号法定代表人:袁立被告:吴昌发,男,望谟县王母街道天河花园业主,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望谟县平安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诉被告吴昌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望谟县平安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望谟县平安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谟县平安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望谟县平安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恩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