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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洪文、张子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洪文,张子现,张宪军,肖恩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徐洪文,男,汉族,1963年3月4日出生,住莘县。被执行人张子现,男,汉族,1979年6月5日出生,住莘县。被执行人张宪军,男,汉族,1980年4月5日出生,住莘县。被执行人肖恩锋,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住莘县。本院在执行徐洪文玉张子现、张宪军、肖恩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1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