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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民事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民事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祁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现已210万元的价格变卖了被执行人蒋某某、蒋某某、蒋某某所有的位于祁阳县浯溪镇平安路59号房屋一栋,申请执行人廖某某申请参加执行财产分配,经过分配申请执行人廖某某获得标的款及退讼费合计10465元,现被执行人蒋某某无财产等偿还能力,被执行人蒋某某有偿还能力,而拒绝偿还,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均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祁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可以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祁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