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0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魏胜武、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胜武,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0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胜武,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组织机构代码75224484-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胜武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0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喜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