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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上海中西三维药业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双维医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中西三维药业有限公司,靖江市双维医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西三维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茅建医。被执行人靖江市双维医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法定代表人程金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西三维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江市双维医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310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XXXXXXX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合计人民币2204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江苏省靖江市,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尚未果。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本市房产等财产登记记录,另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170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荀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