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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桂存与任秀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存,任秀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317号申请执行人赵桂存。被执行人任秀财。依据兴隆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任秀财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6,2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7.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任秀财银行存款6,327.5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瑞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