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州久兴实业有限公司与巩义市四通碳素有限公司、邢秋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久兴实业有限公司,巩义市四通碳素有限公司,邢秋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250号之一原告:郑州久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被告:巩义市四通碳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中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秋连,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李杰,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久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市四通碳素有限公司、被告邢秋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石岩岩代理审判员 何 佳人民陪审员 李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游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