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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州久兴实业有限公司与巩义市四通碳素有限公司、邢秋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久兴实业有限公司,巩义市四通碳素有限公司,邢秋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250号之一原告:郑州久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被告:巩义市四通碳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中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秋连,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李杰,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久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市四通碳素有限公司、被告邢秋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石岩岩代理审判员  何 佳人民陪审员  李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游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