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兰志龙与黄雨开、黄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志龙,黄雨开,黄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952号原告:兰志龙,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被告:黄雨开,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被告:黄艳红,女,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原告兰志龙诉被告黄雨开、黄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兰志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志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自身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2050元,由原告兰志龙负担。审判员 农荟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雪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