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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兰志龙与黄雨开、黄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志龙,黄雨开,黄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952号原告:兰志龙,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被告:黄雨开,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被告:黄艳红,女,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原告兰志龙诉被告黄雨开、黄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兰志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志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自身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2050元,由原告兰志龙负担。审判员  农荟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雪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