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1年8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王某某与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陕0124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80000元、执行费1100元。执行中,经查银行、车辆、房管等部门,未发现高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高某某纳入失信名单,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24执6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军审判员  赵建峰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雯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