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5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侯晓明与凌庆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晓明,凌庆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5158号原告:侯晓明,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代理人:冯海宝,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庆武,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代理人:吴卫星,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晓明为与被告凌庆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侯晓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2元,实际收取1986元,由原告侯晓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正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苹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