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绵阳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县纸业有限公司、梁美棠、曹加均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县纸业有限公司,梁美棠,曹加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247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绵阳市临园路中段78号,组织机构代码:73831724-X。法定代表人:周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县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县雎水镇,组织机构代码:70918350-2。诉讼代表人:安县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李剑生。被执行人:梁美棠,男,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观塘骏业街54-56号安建大厦,现住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黄浦社区东环路我工业园现成电脑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加均,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县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县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绵阳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县纸业有限公司、梁美棠、曹加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县纸业有限公司破产,且被执行人梁美棠、曹加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绵阳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执7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