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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208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陈广南与余少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南,余少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208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广南,男,汉族,1985年3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余少浩,男,汉族,1984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饶平县。申请执行人陈广南��被执行人余少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粤0304民初7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5345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余少浩持有深圳市木子元熙商贸有限公司30%股权,上述股权暂无法处分。另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