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0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付应华与吴国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应华,吴国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0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付应华,男,1963年6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国松,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关于付应华与吴国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隆民初字第0249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国松支付给付应华劳动报酬1972500元,到期后吴国松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付应华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国松名下房产两处,因被执行人吴国松未到场配合处置,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恢复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将被执行人吴国松名下位于隆阳区兰城街道四季风景xx、xx号房产二处(房产证号:隆阳区字第00xxx**号、土地证号:隆国用(2007)第01x**号;房产证号:隆阳区字第000xxx**号、土地证号:隆国用(2007)第01xx1号)作价19725**元抵给申请人付应华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上述房产在中国工商银行保山东路支行的按揭贷款余额291788.88元由申请人付应华归还。双方当事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上述房产已过户到付应华名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初字第02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王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松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