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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萨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26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萨某,女,1986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260号赵某申请执行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萨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