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国平与胡琳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平,胡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675号申请人沈国平,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胡琳,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人沈国平与被执行人胡琳其他执行一案,本院(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琳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琳应该给付申请人共计1947823.45元及其利息和诉讼费。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依法将胡琳纳入失信人员并且限制高消费。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渝0119执67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廷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