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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置强房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陈晓榕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置强房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陈晓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置强房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天湖路107号。法定代表人:余永灿,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陈美珍,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晓榕,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执行厦门市置强房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与陈晓榕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陈晓榕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市置强房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对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陈晓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市置强房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为24573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崔跃民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