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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624号之一原告:李某,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计513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佟贵江审 判 员  左志新人民陪审员  崔爱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淙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