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624号之一原告:李某,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计513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佟贵江审 判 员 左志新人民陪审员 崔爱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淙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