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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本社与武汉鑫正新祥商贸有限公司、徐仕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本社,武汉鑫正新祥商贸有限公司,徐仕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何本社,男。被执行人武汉鑫正新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正平,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仕觉,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本社和被执行人武汉鑫正新祥商贸有限公司、徐仕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鑫正新祥商贸有限公司、徐仕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郑绪峰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