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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民终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林光、刘海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林光,刘海波,宋越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7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利池,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喜英,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林光,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原审被告:刘海波,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原审被告:宋越英,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峰县。上诉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林光,原审被告刘海波、宋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1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江国审 判 员  刘 威代理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佳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