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文卫与齐齐哈尔中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5号申请人文卫,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黑河市。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中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景玉,职务,董事长。2017年1月12日本院受理了文卫申请执行齐齐哈尔中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中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财产被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予以查封,并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金 戈审判员 王立忠审判员 李冬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