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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侯伟与赵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伟,赵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侯伟,男,汉族,1982年1月21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赵勤荣,男,汉族,1982年7月30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侯伟与赵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伟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勤荣向申请执行人侯伟支付本金5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48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查封暂时无法处置;(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侯伟,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侯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勤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赵勤荣已部分履行30000元,申请执行人侯伟对此无异议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传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