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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战余吉与孙海仁、刘学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余吉,孙海仁,刘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16号申请执行人:战余吉,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孙海仁,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刘学东,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战余吉与被执行人孙海仁、刘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海仁于2017年6月17日自动履行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战余吉13200**元,剩余8686.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战余吉自动放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 志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