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8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徐金贵申请木垒县鑫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贵,木垒县鑫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8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徐金贵,男,汉族。被执行人:木垒县鑫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徐金贵申请木垒县鑫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08日作出的(2015)木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金贵于2016年0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8550元,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木垒县鑫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房管、车辆、农机等信息,发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长 庚审判员 塔依尔江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