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蒋云增全银利魏书恋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蒋云增,全银利,魏书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4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蒋云增。被执行人全银利。被执行人魏书恋。上述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蒋云增、全银利、魏书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7日经本院审理完毕,该案(2016)湘0103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82579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4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武审判员 田武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