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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杨长久与德惠市大青咀镇复州村第四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久,德惠市大青咀镇复州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668号申请执行人杨长久。被执行人德惠市大青咀镇复州村第四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杨长久与被执行人德惠市大青咀镇复州村第四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6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陈   迎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训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