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杜贤辉与丛庆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祥明水产养殖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祥明冷冻冷藏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贤辉,丛庆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祥明水产养殖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祥明冷冻冷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杜贤辉,男,1966年2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丛庆满,男,195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祥明水产养殖场,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丛庆满,经理。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祥明冷冻冷藏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丛庆满,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辽0291民初2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40.8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执行长 李 春 峥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