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仪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航建工集团四川林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四川仪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仪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琳琅大道五段**号。法定代表人:谭术,董事长。被执行人:中航建工集团四川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正轩,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在国网四川仪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航建工集团四川林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航建工集团四川林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额198661.9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60元,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航建工集团四川林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房屋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变卖,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仪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国网四川仪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航建工集团四川林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尚未实现债权总额198661.9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60元,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仪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焱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