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8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贺某某、曹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贺某某,曹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8民初8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1年5月16日生,农民,住XX县XX路。委托代理人:侯俊山,山西岚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某,男,1962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XX县XX乡XX村人,现住本村。被告:曹某某,女,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XX县XX乡XX村人,现住本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贺某某、曹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调解,原告为此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希生审 判 员 施润梅人民陪审员 马利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