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邹务山与谢名志等两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务山,谢名志,深圳市郝毅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35号申请执行人邹务山,男,汉族,1974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曾丽芬,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名志,男,汉族,1989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郝毅捷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敬涛。申请执行人邹务山与被执行人谢名志、深圳市郝毅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6民终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告谢名志、深圳市郝毅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邹务山927030.0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在另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并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查封财产待后处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粤1625执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志威 微信公众号“”